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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发表时间:2024-02-22 10:22

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交通运输部近日《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
      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为主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
      继续教育还包括以下形式:(一)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二)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三)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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