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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3-06 10:20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印发《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两个《办法》同时废止。

两个《办法》重点规范了四方面内容,其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规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

重新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体系统一衔接有关要求,两个《办法》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将原划分的4个信用等级调整为5个等级,分别用AA、A、B、C、D表示;为保持管理的连续性,并与部质量信誉考核4个等级有效衔接,明确了对应转换关系,以提高道路水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的整体性和可操作性。

细化不良行为分类。借鉴其他行业的失信行为分类方式,增加了“轻微不良行为”分类,将不良行为分为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将违反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不需要启用行政处罚程序但要求予以整改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轻微影响的不良行为等三种情形规定为轻微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只记分、不对外公布,着力解决失信信息归集量少、行业信用监管面小的问题。

放宽信用修复条件。放宽信用修复条件,引导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修复积极主动纠正不良行为。参照社会公共信用部门违法行为公示修复条件,两个《办法》进一步放宽信用修复条件,将严重不良行为最短公布期从1年调整为6个月,其修复条件依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条件设置;一般不良行为信用修复不再设置修复次数限制。

增加对经营者的车船失信约束。原两个《办法》规定了对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实施不良行为记分,同时对涉及的车辆、船舶予以相同记分,但未规定对涉及的车辆、船舶失信约束措施。此次修订,增加了经营者不良行为涉及的车辆或船舶约束措施,提高了信用管理精准性。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两个《办法》规定了不良行为认定情形,并明确按照信用评分标准实行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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